《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信用辦法》)近日出臺。《信用辦法》將列入安全管理失信單位黑名單或安全管理失信人員黑名單等15種行為列為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辦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信用辦法》認定的15種嚴重失信行為:
依據《中國民航安全管理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被列入“安全管理失信單位黑名單”或“安全管理失信人員黑名單”;因違規運輸危險品造成危險品運輸事故征候,并且拒絕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因未履行民航局安保工作要求,導致發生劫機、炸機以及其他嚴重非法干擾事件,或者發生暴力恐怖事件,或者發生機場控制區非法入侵,并接觸航空器的安保責任事件;因人為因素發生特別嚴重安全檢查事件;存在無照經營行為;在民航專業工程、設備招投標中圍標串標;存在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國民用航空國內運輸價格行為規則》等屬于情節嚴重;拖欠民航發展基金,性質嚴重;因運輸服務工作處置不當,嚴重侵犯消費者利益,并引發具有惡劣社會影響的群體性事件,責任單位拒絕采取補救措施挽回影響,或者拒絕采取措施改進服務;被民航行政機關處以3萬元(含)以上罰款行政處罰、處以吊銷行政許可處罰、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或者處以撤銷行政許可;民航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執行;在申請行政許可或者接受民航行政機關檢查、調查、評估等工作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虛假證言證詞;一年內已發生兩次以上相同類型的一般失信行為;被民航局專業領域信用評價體系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在從事民用航空活動過程中,存在其他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除上述15種行為的其他失信行為即為一般失信行為。
《信用辦法》明確,對因一般失信行為被記入信用記錄的相對人視情節從嚴管理,對因嚴重失信行為被記入信用記錄的相對人實行聯合懲戒,采用多種手段從重處理,達到“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效果。記者梁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