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投標“定標法”的優缺點、以及建議
各招投標“定標法”的優缺點
一、價格競爭定標法
價格競爭定標法是指以投標價格作為定標主要依據的方法,具體方法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加以約定。該方法可以引申出多種定標方法,比如次低價法、第N低價法(N為事先約定的一個具體數字)、平均值法等。
優點:招標程序較簡單,有競價。
缺點:沒有擇優功能。
建議:一些小型工程或技術簡單工程可以采用,但不建議采用可能引發惡性競價的價格競爭法(如最低價法),平均值法或第N低價(在N取值較大時)中標價會相對合理一些。
二、票決定標法
票決定標法是指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以直接票決或者逐輪票決等方式確定中標人的方法。直接票決有簡單多數的一次票決法或兩兩比對排序法。
優點:擇優功能突出,具備一定的競價功能(視招標人定標規則而定)。
缺點:招標人主要負責人的廉政壓力和定標委員的廉政風險較大。
建議:重大項目或技術復雜項目可以采用,一般項目慎用。
三、票決抽簽定標法
票決抽簽定標法是指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以票決方式確定不少于3名投標人,再通過隨機抽簽方式確定中標人的方法。票決入圍的投標人越多,擇優功能越弱。
優點:既能夠進行適當競價(視招標人定標規則而定)、進行相對擇優,又沒有較大的廉政風險和廉政壓力。
缺點:視招標人不同情況而定,內控機制較好招標人能夠實現擇優與競價有機結合,缺乏內控機制招標人,既不體現競價,又有較大廉政風險。
建議:一般招標項目事先確定價格入圍切線,再在入圍投標人中進行擇優。重大項目或技術復雜項目抬高價格入圍切線,以擇優為主。
四、集體議事法
集體議事法是指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擔任定標委員會組長,組建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各自發表意見,最終由定標委員會組長確定中標人的定標方法。該方法實質是賦予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個人定標權。
優點: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個人有定標權,既可以是擇優,也可以是競價,還可以是擇優與競價的有機結合。
缺點: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個人廉政壓力與廉政風險巨大。
建議:招標人如果沒有完善的集體議事規則加以規避廉政風險、化解廉政壓力,則不建議采用集體議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