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信用中國
近日,廣東省民政廳出臺《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社會組織信息公開的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社會組織應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信息公示平臺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或年度檢查報告。社會組織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將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辦法》將自2018年7月1日實施,有效期2年。
在信息公開時,社會組織應當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便于公眾獲取,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捐贈人或受益的自然人與社會組織約定不予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社會組織信息公示平臺,負責推進、監督其登記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工作。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和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辦理。
《辦法》規定,與社會組織有關的基礎信息、年報信息、財務信息、活動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自產生或者變動30日內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信息公示平臺以及通過其他便于公眾查詢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
按照《辦法》規定,社會組織應當在住所或者服務場地的醒目位置懸掛登記證書、執業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公開經核準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基本信息。社會組織應當以便于公眾獲取或了解為原則,選擇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對社會公開信息,擴大信息公開渠道。
同時,《辦法》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鼓勵社會組織設立信息管理員,負責本組織信息收集、載入、發布、報送、更新管理,履行信息管理責任,維護信息安全,了解輿情反映。
《辦法》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社會組織公布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投訴、舉報。社會組織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經申辯核實確定后,通過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平臺統一公布;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