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束評審專家遲到、早退現象?評審專家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怎么辦?故意拖滯評審時間或索取額外評標費用如何制約?……”針對實際工作中,評審專家存在的上述問題,河北省財政廳日前印發《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價扣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將其一一列為扣分情形,59分以下的評審專家,將被打入“冷宮”。
該省出臺《規則》是基于哪些考慮呢?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記者就此采訪了河北省政府采購辦公室主任吳建明。據他介紹,這是河北省剛剛出臺的針對評審專家的一個新規則,將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對評審專家實行評價扣分規則,主要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審行為動態監管和對違法違規違紀評審專家實行淘汰制管理,促進和提高政府采購評審的質量。
那么,誰可以對評審專家進行扣分,分值又是如何設置的?《規則》規定十分明確,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含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分別對評審專家評審活動進行評價扣分。評審專家有權對評價扣分情況進行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各級財政部門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做出的扣分情況進行審核,對評審專家申訴事項提出最終意見;并結合投訴、舉報、檢查等監管事項對評審專家進行評價扣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財政部門評價周期基礎分總計為100分,90-100分為優秀,75-89分為良好,60-74分為一般,59分及以下為不合格。
記者看到,不僅分數的歸檔十分明確,針對扣分項和扣分標準,《規則》也列得十分具體且有針對性。吳建明告訴記者,這些扣分項主要是根據實際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來制定,實際工作中評審專家經常會發生一些違規現象,但又都不是太大的問題,無法很好對其進行約束,《規則》出臺后,就有了一個量的控制,評價周期兩年,兩年累計扣到59分及以下的評審專家,就會被打入“冷宮”,暫停其抽取資格,直至本周期屆滿,扣分歸零。
扣分的情形具體有哪些?扣分標準是如何設置的?《規則》首先明確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分別扣分項及扣分標準。存在無故遲到、早退的;拒絕出示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證或者有效證件的;對評審專業市場行情不熟悉、不了解的;擅自離開評審區域的等4種情形之一的,扣5分。存在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拒絕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統一保管的;作傾向性、誤導性解釋或說明的等3種情形之一的,扣10分。存在故意拖滯評審時間或索取額外評標費用的;在知道自己為評委后,至評審結果公告前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未對采購結果產生嚴重影響的;評審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報告,不在評標報告中記載的,未對采購結果產生嚴重影響的;違反評標紀律,影響正常評標秩序,未對采購結果產生嚴重影響的;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并且無書面說明情況的;記錄、復制或者帶走評審資料的等6種情形之一的,扣20分。
同時,《規則》還明確了財政部門扣分項及扣分標準。存在一年內2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單位、專業、電話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未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影響評標的等兩種情形之一的,扣10分。
那么,何種情形下啟動監督檢查程序?《規則》提出,一是存在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包括:1.未履行獨立評審職責,私下達成一致意見,影響評審結果的;2.因其評審原因導致質疑或投訴,且改變評審結果的;3.其他相關情形;二是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的;三是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主動回避的;四是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五是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六是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的;七是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活動的等7種情形之一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啟動監督檢查程序,同時將處理處罰結果抄報省財政廳,并在河北省政府采購網予以公示。
此外,《規則》還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項目評審結束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分別完成評審專家評價扣分。評審專家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價扣分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價后的十五日內提出申訴,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財政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對評審專家的申訴提出最終意見,有特殊情況的,在書面通知當事人后,可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