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級新規來了!評級機構應建立健全隔離機制
作者: 方圓資信信用評級
信用評級行業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利益沖突管理有了更詳細嚴厲的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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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為加強信用評級業務自律管理,增強信用評級機構的利益沖突管理約束機制,保障信用評級的獨立性、客觀性及公正性,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利益沖突管理規則》(下稱“《規則》”)。
《規則》旨在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保障信用評級的獨立性、客觀性及公正性。評級虛高、經營利益沖突、缺乏有效的內控制度和合規流程等是國內評級行業多年來被詬病的主要問題。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就因為在為相關發行人提供信用評級服務的同時,直接向受評企業提供咨詢服務,收取高額費用,且在有關部門調查工作開展過程中,提供的相關材料存在虛假表述和不實信息,最終致使去年遭到來自證監會和交易商協會的聯合嚴厲處罰,暫停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相關業務一年。
大公國際的遭罰為評級行業敲響一記警鐘,也體現出監管部門對整頓評級行業亂象的重視程度。《規則》的出臺,則體現了規范評級行業發展,建立解決經營利益沖突長效機制的政策意圖。
新增多項隔離設置要求
《規則》對利益沖突管理約束機制設置得較為細致,從隔離設置、回避安排、禁止性規定、離職審查和輪換、利益沖突管理和自律管理和處分等多方面進行詳細規定,北京一評級機構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此前國內信用評級公司缺乏對利益沖突管理內控制度的詳細安排和嚴格落實,若按照《規則》嚴格執行,國內信用評級公司都要“補上一課”。
一評級公司高管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利益沖突管理制度在各家評級公司內部都有,但沒有《規則》規定得全面細致。《規則》的最大變化,在于新增了對違反利益沖突的自律管理和處分(主要涉及第七章內容),以及對部分原有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尤其是在第二章“隔離設置”中,第六條、第七條均屬新增內容,第八條比原有規定更為嚴格。其他章節則基本重申過去散落在交易商協會出臺的相關自律指引和《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政策文件中的規定,并對個別條款進一步細化。
在隔離設置方面,《規則》明確,信用評級機構應建立健全隔離機制,通過完善公司治理、合理設置組織架構、科學劃分部門職能、有效隔離評級人員等措施,防范和管理評級業務開展過程中的利益沖突。其中,新增第六條規定,“信用評級機構的實際控制人、關聯機構不得影響與信用評級相關的政策、技術及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不得干涉或參與信用評級機構的業務開展及評級決策”。
第七條也為新增內容,“信用評級機構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股權比例或投票權等方面不得存在足以影響信用評級獨立性的潛在利益沖突情形。信用評級機構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持有其他存在業務競爭關系的評級機構的出資額或股份”。
此外,針對第八條明確提出的“信用評級機構人員不得從事與評級業務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不得參與對受評對象的非評級業務”,上述評級公司高管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該條主要針對過去評級公司存在的在為相關發行人提供信用評級服務的同時,直接向受評企業提供咨詢服務的行業亂象,此次提出信用評級機構人員不得參與對受評對象的非評級業務,則是對評級業務的獨立性提出明確規定。
“目前國內還有個別評級公司同時存在信用評級業務和賣方研究業務,大部分評級公司都是單獨從事評級業務,并通過設置子公司的方式再單獨從事咨詢、賣方研究等業務,《規則》的推出對評級業務的隔離設置提出更嚴格要求,不排除個別評級公司會成立子公司剝離賣方研究業務的可能。”上述北京一評級公司人士稱。
為自律檢查處分提供更明確的政策依據
除了從公司內控合規角度對評級業務設置嚴格隔離安排外,《規則》在回避安排、禁止性規定、離職審查及輪換、利益沖突管理等章節的要求,主要是將之前散見于各種監管文件中涉及利益沖突方面的規則歸隴到一起,個別條款則進一步細化。例如,《規則》第三章“回避安排”中,針對 信用評級機構不得對受評對象開展信用評級業務的情形列舉,以及評級人員回避情形的列舉,與《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幾乎一致,這也體現了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在評級制度規范方面的標準趨同。
第五章“離職審查及輪換”的主要內容延續了現有的制度安排,如要求“評級項目組成員不得連續5年為同一受評對象及其關聯機構提供信用評級服務,自期滿未逾2年的不得再參與該受評對象及其關聯機構的評級活動”等。
此外,在第六章“利益沖突管理”中則對告知委托人利益沖突管理規定的要求予以細化。《規則》提出,在簽訂評級委托協議前,信用評級機構應明確告知委托方、受評對象相關的利益沖突管理規定,并應檢查是否存在利益沖突相關情形,如存在相關情形且無法消除,不得受托開展該評級項目。
不過,亦有評級公司人士表示,雖然大部分評級公司都有利益沖突管理的相關制度安排,但在現實中執行得并不嚴格,《規則》中新增“自律管理與處分”一章節,為協會進行自律處分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政策依據,利于未來加大對評級公司利益沖突管理制度合規性和執行力的檢查力度。
《規則》提出, 信用評級機構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利益沖突管理機制及相關制度,或未切實履行利益沖突管理工作職責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交易商協會可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的自律處分,可并處責令改正。限期整改后仍無法滿足要求的,經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后,可限制、暫停其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或注銷其相應業務注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的自律處分,可并處責令改正。信用評級機構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交易商協會可移交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交易商協會此前公布的《2019年第二季度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業務運行及合規情況通報》顯示,部分評級機構在立項評估階段均缺乏有效的過程管理和合規管控,個別環節未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合規監督流程,不利于評級業務全流程合規監督和管理。下一步,交易商協會和證券業協會將繼續加強協同配合,深入貫徹落實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精神,嚴格查處違規行為,促進信用評級行業規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