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新規:七種占用損壞道路行為將列入失信范圍!與招投標掛鉤
作者: 方圓資信信用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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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交通運輸局
關于印發《三亞市占用、損壞交通行業公路路產路權失信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三交運〔2019〕517號
各相關單位和企業:
為加強對我市交通行業在建道路和在養道路的管理以及路產路權的保護工作,保障道路完好、安全、暢通,同時進一步加大對占用、破壞道路等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促進涉路施工相關企事業單位誠信、自律、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海南省公路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我局制訂了《三亞市占用、損壞交通行業公路路產路權失信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三亞市交通運輸局
2019年8月22日
三亞市占用、損壞交通行業公路路產
路權失信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交通行業在建道路和在養道路的管理以及路產路權的保護工作,保障道路完好、安全、暢通,同時進一步加大對占用、破壞道路等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促進涉路施工相關企事業單位誠信、自律、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海南省公路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占用、損壞我市交通主管部門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在建、在養及監管范圍內的道路(含各等級公路、農村公路和部分市政道路)及附屬設施路產路權失信行為的管理。
第三條 占用、損壞交通行業公路路產路權失信行為主要指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未向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行為(主要涉及七大類):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四條 在涉路施工事項內發生以下涉路不良行為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將被列入我市交通行業占用、損壞公路路產路權失信行為范圍:
(一)在建項目
1.在建項目紅線范圍內,未經建設單位書面批復同意,擅自實施涉路施工,經路政管理部門書面告知后逾期未停止侵權且未補辦手續的行為;
2.在建項目紅線范圍內,雖經建設單位書面批復同意,但實際涉路施工內容、施工范圍與批復的涉路設計、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不相符,對在建項目的安全、質量、進度產生影響的,經路政管理部門書面告知后逾期未停止侵權且未及時整改的行為。
(二)在養項目
1.在公路建筑控制區、管養道路紅線范圍內,未向道路管養機構提出申請或未經許可,擅自實施涉路施工的,經路政管理部門書面告知后逾期未停止侵權且未及時補辦手續的行為;
2.在公路建筑控制區、管養道路紅線范圍內,雖經道路管養機構批準同意,但實際涉路施工內容、施工范圍與批復的涉路設計、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不相符,對道路安全、質量產生影響的,經路政管理部門書面告知后逾期未及時整改的行為;
3.未按審批許可相關協議約定保證修復施工的質量和施工期限的,經路政管理部門書面告知后逾期未及時整改的行為;
4.因涉路施工期間發生直接或間接的安全生產事故的行為;
5.因涉路施工期間產生直接或間接的環境污染事故、破壞水土保護的行為等。
第五條 交通行業在建項目和在養項目如發生第四條內容中所述的涉及涉路施工事項失信行為,由路政管理部門進行現場勘查確認,并具體負責檢查、發現、認定和協調工作,同時依據實際情況下達相關書面文件、告知行政審批事項流程。
第六條 發生涉路施工不良行為的第一責任人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做為監督單位未能證明其履行到監管職責的,設計單位、代建單位、建設單位未能履行各自職責客觀導致發生涉路施工不良行為且拒不配合的,均列入交通行業黑名單。
第七條 除了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市交通主管部門每月以文件形式不定期公開通報、發布相關失信行為責任人信息,并及時在部門網站、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錄入“信用三亞”網站納入三亞市誠信信用體系建設范圍,同時與三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投標工作掛鉤。通報文件主送三亞市人民政府,抄報我市各職能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 列入交通行業失信的相關企業,自列入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招投標活動,不得在我市交通行業及其他行業從事工程及相關業務;列入交通行業失信行為名單的相關市直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自列入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交通行業的在建、在養道路的控制區和紅線范圍實施任何涉路施工活動,如涉及重大民生、重點工程、緊急搶險等特殊情形的,需經市政府批準后向市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 失信行為管理實行修復制。相關企事業單位應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并通過信用承諾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參加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信用培訓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自列入失信行為之日起滿一年,且按照規定完成整改要求的,可書面向市交通主管部門提出修復申請,信用修復的相關受理、批準、發布程序等詳見附件,獲批后即可撤銷失信行為,市交通主管部門將申請人的《信用修復承諾書》及時通報發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1.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半年的;
2.1年內信用修復累計滿2次的;
3.拒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經督查后仍不履行的;
4.依法依規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十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在失信行為名單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市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述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相關申述人。通過核實發現列入失信行為存在錯誤的,應在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改正并公開撤銷。
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占用、損壞路產路權失信行為管理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防止信息泄露。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個人隱私信息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發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三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