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公布)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3、因組織、策劃傳銷或違反《直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情節嚴重受到行政處罰的,或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3年內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因不正當競爭行為3年內累計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1年內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6、利用合同實施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7、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殘的或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受到行政處罰的,或因發布虛假廣告2年內3次以上受到行政處罰的;
8、因商標侵權5年內累計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9、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1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
列入失信名單期限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失信企業移出失信名單的情形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法定失信情形的,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將其移出,應當自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對失信企業的懲罰
1、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2、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已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除允許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外,限制辦理其他變更登記;
3、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除允許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外,限制辦理其他變更登記;
4、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
5、不予認定著名商標;
6、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7、與其他政府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