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實踐——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如何修復?
作者: 方圓資信信用評級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探析
——以河南省市場監管局實踐為例
編者按開展信用修復工作,是創新監管理念,實現簡約高效監管的積極嘗試,是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大膽探索。建立科學的信用修復機制,不僅符合包容審慎監管的要求,而且有效減少了企業發展的阻礙,優化了營商環境。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被列入情形的,由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去年9月份,原河南省工商局印發《關于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對存在未按規定期限年報、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企業信息、企業信息公示弄虛作假、登記地址“失聯”等四種情形之一的失信企業給予信用修復的機會。本文詳細介紹了該局建立信用修復機制的實踐和探索,供讀者借鑒和思考。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自2016年4月1日施行以來,在實施企業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按照原工商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相關條款的要求,結合河南省實際情況,本著對企業負責和活躍地方經濟發展的態度,秉持對企業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則,原河南省工商局于2018年9月7日出臺了《關于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適用范圍
通知規定了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的適用范圍,即因違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經企業申請,實施信用修復后可以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工作機制。
這四種情形包括:
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但是企業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補報了企業年報的;
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相關企業信息的;
企業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經更正了相關信息,同時企業已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更正后相關企業信息的;
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住所重新取得了聯系;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期間內辦理過相關變更業務或者通過現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了聯系的。
同時,對因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需要企業主動糾正違法行為,進行信用修復后主動申請方可移出。企業未申請移出的,應保留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內,不得自行作出移出決定的規定。
針對上述四種情形,遵循“誰登記,誰監管”的原則建立信用修復制度。河南省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承擔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為本部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工作的牽頭機構(以下簡稱企業信用監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信用修復工作。對因企業住所變更等導致登記管轄機關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登記機關負責受理審核查驗移出。
工作流程
01.提出申請
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的企業信用監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已履行相關義務的證明材料(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和向社會公示的證明材料;已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更正相關信息的證明材料;其間已經辦理變更登記或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能夠重新取得聯系的證明材料);關于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情況說明(被列入原因、申請移出理由、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認識)、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等材料。
02.受理初審
企業登記機關的經辦人員按照信用修復機制的適用范圍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提出的申請事項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受理初審。符合信用修復機制適用范圍條件的,即時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企業不予受理的理由。經辦人員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填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核查審批表》,并報所在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核。
03.審批決定
企業登記機關的分管負責人對上報的企業申請材料、信用修復證明材料及初審意見進行審核,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04.信息公示
同意移出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向社會公示。
05.匯總上報
企業登記機關應將完成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的企業名單和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匯總上報至省工商局企業信用信息監管處備案,以備查驗。發現違規或超出文件規定范圍辦理業務的,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具體實施
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聯動響應機制,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與其他政府部門互聯共享,實施聯合監管和聯合懲戒。 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申請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要依法實施任職資格限制,系統自動提示限制原因,自動生成申請人告知單。已經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予以限制的清理規范工作。 除依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對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外,不再對企業辦理相關業務增加其他限制。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專項整治、大數據分析、投訴舉報以及有關部門轉辦交辦獲得的信息中,發現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適格的,應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責令有關企業限期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辦理注銷登記后,不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期限屆滿前完成注銷程序的,自注銷之日起終止公示,其相關嚴重違法失信信息記錄至列入期限屆滿之日。因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自注銷之日起對其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相關限制性措施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