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VS招標投標法!詳解兩者的區別與適用性
作者: 方圓資信招投標
在不熟悉的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情況下,我們經常將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混為一談,下面談談它們之間的區別和適用范圍。
![政府采購法VS招標投標法]()
《政府采購法》定義與特點
《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給予了明確的定義,它從內涵上明確了三個關鍵問題:采購實體、資金來源和采購方式的轉變 ,即由財政供給經費、各預算管理單位分散購買改為在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下,按規定的程序和方式,統一購買。實現了政府采購對財政資金的管理由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有利于對財政資金支出的管理和節約財政資金。
從特點來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資金來源的公共性。 政府采購資金來源于納稅人的稅收和政府公共服務費,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政府采購部門充當了管理人的職能。
二是非營利性。 政府采購是非商業性、非營利性的購買行為,采購目的是通過購買物資等為政府部門提供消費品和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
三是規范性。 現代國家都制定了一整套較完善的政府采購法規和條例,政府的任何采購活動都必須按規定的形式進行并接受社會監督。
四是政策性。 政府采購是政府施政行為的體現,也是政府落實方針政策的關鍵環節,政府的多項方針政策都可以通過政府采購來實現。政府采購制度已形成財政、審計、供應商和社會各方位參與的機制。這些與招標投標有著本質的區別,政府采購具有相對獨立的運行和管理制度,以上特點是招標投標所不具備的。
《招標投標法》定義與特點
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在法律規范上有著本質的不同,因為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活動分別屬于兩部不同的法律規范,其立法宗旨、目標、性質、實施主體、組織形式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招標投標法》是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制定的用于指導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法,《政府采購法》是2003年全國人大專門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制定的一部實體法。為何在《招標投標法》出臺3年后,還要頒布實施《政府采購法》,其根本在于兩部法律的主要內容、調整范圍不同。
《招標投標法》主要是對招標的程序、內容進行規范,盡管該法也涉及政府采購,但僅限于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所進行的采購,對于其他采購方式無法解決。因此,《招標投標法》只是有關招標方面的一部基本性法律,而非一部全面的政府采購法律。
兩部法規有哪些區別?
《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者調整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有嚴格的區別。政府采購是政府改革財政支出管理、調節經濟運行的一種基本制度,其著重點是要解決政府內部財政資金如何支出的問題,屬于政府內部事務;而招標投標是業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格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
兩者在法律規范上存在明顯差異:
01
立法目的不同
《政府采購法》 是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而制定的法律。
《招標投標法》 立法初衷是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
02
適用范圍不同
《政府采購法》 判斷依據為是否使用財政性資金,涵蓋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所有采購活動,包括貨物、服務和工程。其中服務項目的采購又屬政府采購獨有,如會議定點、加油、保險、印刷等。
《招標投標法 》多用于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03
規范主體不同
《政府采購法》 政府在采購過程占有主動地位,該法律主要是針對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而言。
《招標投標法》 明確規定了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一招標人、投標人、以及招標人組建指定的招標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的責任和義務。
04
投資者選擇方式不同
《政府采購法》 規定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和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六種政府采購方法,并對每一種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和操作流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招標投標法》 僅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并且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05
作用時效不同
《政府采購法》 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招標投標法》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至此,招投標整個過程結束。
06
監督管理主體不同
《政府采購法》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采購活動的監管主體。
《招標投標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部門是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主體。
07
強調的法律責任不同
《政府采購法》屬行政法的范疇,強調的是行政責任。
《招標投標法》屬民法的范疇,強調的是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