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十問十答:招標文件中可以不設最高限價嗎?
Q:招標文件中可以不設最高限價嗎?
A:可以不設。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十二條規定,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本條法規中使用的是“可以”,不是“必須”或“應當”,所以招標文件中可以設最高限價,也可以不設。
Q:詢價通知書由采購人制定還是詢價小組制定?
A:是由詢價小組制定。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第八條規定,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
Q:所有投標人的報價都超過了預算,是不是應當廢標?
A:不是的,還要看采購人能不能支付。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Q:投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宜嗎?
A:可以。根據94號令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和投訴。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相關事項。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Q:投標保證金可以帶到開標現場用現金交納嗎?
A:不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
Q:采購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嗎?
A:評標委員會可以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四)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以及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
Q:公開招標項目能使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審方法嗎?
A: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Q:投標保證金是排序前三的一起退還是除了第一名其他的都一起退?
A: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Q:供應商申請加入供應商庫收費么?
A:不收費。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第十二條第二款,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
Q:在相關政府網站查詢到的信息可以作為答復質疑、處理投訴的依據么?
A:來源政府網站的查詢結果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出自國家機關網站的信息(文件)就是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通過政府網站查詢到的某些結果是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與其他方式公開(如政府公報公開、報刊公開等)的信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