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與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保證金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相關建筑企業:
為加強對電子招投標活動的管理,依法規范投標保證金的收取與退還工作,保障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廳制定了《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8月9日
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工程招投標交易秩序,防范市場風險,確保建設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以下簡稱投標保證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時退還,切實保障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服務,促進我區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進入自治區和各(地)市建設工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保證金集中管理。
第三條投標保證金是指為避免因投標人投標后隨意撤回、撤銷投標或隨意變更應承擔相應的義務給招標人造成損失,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擔保。投標人承擔招標文件規定金額的投標擔保責任。
第四條委托自治區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設立投標保證金專戶并負責專戶的統一管理和投標保證金的集中收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保證金繳納和退還實施監管。
第五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投標保證金的繳納:
(一)投標保證金的繳納在電子招投標系統平臺上實行電子網上支付繳納,并應當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
(二)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公告中明確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方式、專用賬戶、時間、金額等內容。
(三)投標人須按招標文件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投標保證金至專用帳戶,進帳憑證上應明確用途、投標項目名稱、聯系人及電話,開標時務必攜帶進賬憑證至現場,以便核對查實。
(四)投標保證金交付時間以保證金到帳時間為準。所交保證金不得重復使用,一項目一收退。
第七條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一)未出現本辦法中關于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應當按有關規定退還項目投標保證金。
(二)投標人在網上提交申請和網上辦理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三)非中標候選人,在中標公示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應及時辦理退還保證金申請(因涉及投訴或質疑的項目,在投訴處理完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但應及時告知投標人延遲退還的原因)。
(四)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書》并上傳合同書(網上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方可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
(五)投標人投標保證金的退還申請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六)保證金退還流程嚴格按照“資金從哪里來,回那里去”的原則,投標人通過招投標電子平臺提出退還保證金申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自治區或各地市招標中心初審,自治區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終審后,按規定程序及時退還。
(七)因賬戶注銷等因素導致無法按原渠道退還保證金的,由投標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經區招標中心、區交易中心審核簽字后,方可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八條投標人以銀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銀行保函與網銀支付投標保證金具備等同法律效力和等同的繳納、退還方式(具體管理細則另行制定),投標人及銀行應對提供的銀行保函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條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核實并形成書面意見后,可按招標文件規定不予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一)放棄中標的;
(二)拒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三)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
(四)投標人與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代理機構惡意串通投標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
(六)法律法規或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在建設工程項目交易活動中有質疑、投訴,或投標人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投標保證金暫不退還,待處理結果明確后按規定辦理。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對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情形的,由各地(市)招標辦負責并報告自治區招投標中心統一處置。
第十二條各級建設工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規范投標保證金的收退操作流程,按規定公開投標保證金交納信息。
第十三條相關工作人員在投標保證金收退、監管過程中,有違反工作紀律、廉政紀律的,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自治區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要做好保證金賬戶的財務管理工作,確保賬戶安全。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與招標投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