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活動中,經常會遇到投標無效、無效投標、廢標、流標這些專業術語,卻總是被搞混淆,它們之間存在什么區別和聯系呢?
廢標
招標法中的“廢標”≠ 采購法中的“廢標”
23號令頒布之前,招標法和采購法均出現了“廢標”這一概念,但“廢標”的內涵完全不同。
采購法中的“廢標”= 整個招標活動無效
采購法中的廢標是指整個招標活動無效,當時的招標、開標、評標工作不得再繼續,應予廢標,即便確定了中標人,中標也無效。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招標法中的“廢標”= 投標無效
招標法中的廢標是指在評審階段,某一份特定的投標文件因不符合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而被評標委員會所“廢棄”,喪失了參加下一階段評審或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資格,等同于投標無效。
原27號令:
第32條第3款規定:“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否則應作廢標處理”。
第43條規定:“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廢標處理,并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23號令頒布以后,“廢標”一詞將為采購法所獨有,系指整個招標活動作廢,須重新組織招標活動。
流標
“廢標”與“流標”這兩個術語,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表述的意思有時是一致的,有時是不同的。
廢標=流標
政府采購項目在開評標的過程中,出現了影響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招標活動作廢,須重新組織招標活動。這種情形,既可以說這個項目“廢標”了,也可以說這個項目“流標”了。
廢標≠流標
政府采購項目經歷了開評標過程,已經確定中標者,但在中標結果公告后被投訴,監管部門對該項目作廢標處理,依法重新進行招標。這種情形,通常不會說該項目流標了,因為這個項目本來是招成功的,只是后來因為投訴被廢了。
廢標和流標的區別:
“廢標”更多地體現了動作的一面,是人力作用后的結果;而“流標”則更多地表現了一種狀態,表述的是采購失敗,相當于采購項目還未開始就流產了。
無效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