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招投標監管辦法施行
根據州委、州政府要求,結合本州招標投標活動實際情況,恩施州政府修訂《恩施州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經州政府法制辦審定,州政府下發文件,決定從8月7日起正式施行。
與原《管理辦法》相比,新《管理辦法》主要亮點為:壓實招標人的主體責任。招標人對項目進場、信息發布、開標、評標、中標候選人公示等招標程序及有關事項進行明確,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明確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及標準。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標準較原規定翻番,即施工、貨物、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標準分別由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提高到4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為提高招標工作效率,將施工、貨物、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分別在3000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以下的,全部下放到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扶貧項目的招標仍按原規定,全部下放到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標。
推行遠程異地電子評標,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因素干擾。目前,進入州中心的水利施工項目電子評標進展順利,住建、交通行業工程類項目電子評標的軟硬件已于6月1日上線運行。
新《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厘清部門職責,加強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各有關部門對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實行雙向移送,打通“信息孤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