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近日,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規范。
該《辦法》主要針對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取消后,代理機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無序競爭、胡亂操作、排斥外地代理機構等問題,從名錄登記、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等多個方面提出了具體的管理措施。
在名錄登記方面,嚴格執行財政部關于名錄信息全國共享并向社會公開的要求,杜絕了以往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代理機構設置多家分公司、重復提交登記資料等問題。
在從業管理方面,對代理機構的基本條件、選擇、委托代理協議內容、內控管理、政府采購信息報送等進行規范,解決了當前存在的一人代理公司、干預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等問題,將崗位間制衡機制、依法處理質疑何詢問等內控管理要求納入辦法。
在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方面,建立對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機制和監督檢查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代理機構和監管部門相應的法律責任,完善了政府采購誠信體系。
《辦法》明確規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代理機構名錄信息的真實性;委托代理協議的簽訂和執行情況;采購文件編制與發售、評審組織、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及評價情況;保證金收取及退還情況,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通知情況;受托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協助采購人組織驗收情況;答復供應商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情況;檔案管理情況;其他政府采購從業情況。
《辦法》規定,受到財政部門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處罰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等記錄的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停止代理業務,已經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項目,尚未開始執行的項目,應當及時終止委托代理協議。已經開始執行的項目,可以終止的應當及時終止,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終止的應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辦法》強調,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